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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红楼梦》著书的情况

2022-11-05 19:02:59 497 浏览

       饥饿外孙贾母怜孤女

       本节只能谈三个问题:(一)著者,(二)书未完成和续书,(三)著者和书中人物的关系。

       大家都说曹雪芹做《红楼梦》,到底他做了没有呢?这个问题首先碰到。看本书对雪芹著书一节并不曾说煞,只在暗示。据通行本第一回:

       空空道人因空见色,由色生情,传情入色,自色悟空,遂改名情僧,改《石头记》为《情僧录》。东鲁孔梅溪题曰《风月宝鉴》。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,增删五次,纂成目录,分出章回,又题曰《金陵十二钗》,并题一绝,即此便是《石头记》的缘起。

       照这里说,有空空道人、孔梅溪、曹雪芹(有的脂砚斋本,名字还要多一点),到底这些人干了什么事?这些名字还真有其人,还出于雪芹的假托?都不容易得到决定性的回答。现在似乎都认曹雪芹一名为真,其他都是他一个人的化名,姑且承认它,即使这样,曹雪芹也没有说,我做的《红楼梦》呵。脂砚斋评中在第一回却有两条说是曹雪芹做的。先看第一条:

       若云雪芹披阅增删,然则开卷至此这一篇楔子又系谁撰,足见作者之笔狡猾之甚。

       这很明白,无须多说了。再看第二条:

       雪芹旧有《风月宝鉴》之书,乃其弟棠村序也。今棠村已逝,余睹新怀旧故仍因之。

这里说曹雪芹做《风月宝鉴》,他弟棠村做序。新,指《金陵十二钗》;旧,指《风月宝鉴》。《红楼梦》大约用两个稿子凑起来的,而都出于曹雪芹之手。照“脂评”看,应该没有什么问题的。但旧抄本刻本的序都说不知何人所为[3],可见本书的著作权到作者身后还没有确定下来。

       这个事实值得注意。依我的揣想,曹雪芹有时说他做的,有时又不肯明白地说。既做了绝世的文章,以人情论,他也不愿埋没他的辛苦;同时总亦有不愿承认的理由。这违碍太多,如大胆的色情表现,古怪的思想议论,深刻的摹写大家庭的黑暗面,这些就我们现在来看,这又算得什么,在当时却并不如此,可以引起社会的疑怪和非议。而且书中人物事迹难免有些根据,活人具在,恩怨亦复太多。凡此种种都可以使得他不愿直认,只在本书开首隐约其词,说什么“披阅十载增删五次”,有时便借批评家的口气道破一下。这些自然是我的揣想。还有一说,第一回书上虽写了这许多名字,本书又有许多矛盾脱节的地方,我始终认为出于一人之笔。八十回文字虽略有短长,大体上还是一致的。既只出一人之手,这一个人不是雪芹又是谁?所以这《红楼梦》的著作权总得归给曹雪芹。在脂评和其他记载,还有些别的证明,不再多说了。

       作者问题如此决定了。关于他的生平,我们知道的也很少。曹雪芹名,汉军正白旗人。他们上辈做了三代的江宁织造,父亲叫曹,雪芹生在南京,到过扬州,后住北京西郊,生活很穷困。生于一七二三,死于一七六三,得年四十[4]。他本预备写一百多回的《红楼梦》,第一段著作时,约在一七四三到一七五二年[5]。十年之中完成本书多少不可考。至迟到一七五九年,有了八十回的抄本,中间还缺两回。此外八十回以后的稿子有五六段,后来都遗失了。再过三年书没有写完,他便死了。身后有妻无子,景况很萧条的。大概我们所知,简括说来不过如此。近来发现他的画像,跟《枣窗闲笔》所说“身胖头广”相似,这可能有些真实性。

       曹雪芹是个早慧的天才,他写《红楼梦》的初稿不过二十岁左右,到一七五四年本书已有再评的本子了。但此后到一七六三这第二个十年中似乎没有续写多少,以致书始终没完。这跟他晚年的穷愁潦倒有些关系。若连遗失的残稿算上,则本书完成约亦有百分之八九十。残稿的情形大概这样:贾府完全破败,宝玉生活穷困,只有宝钗和麝月跟着他。黛玉先死了,宝玉后来出了家。最末有警幻《情榜》备列十二钗的“正”、“副”、“又副”、“三副”、“四副”的名字共六十人,榜下都有考语,以宝玉居首。这些材料都分散见于脂砚斋评本中。

       书一经传抄,流行即很广,大家可惜它没有完。雪芹身后不久,即有高鹗来补书。他说原本有一百二十回的目录,后四十回本文散佚,他陆续的在鼓儿担上配全了。其实后四十回无论回目或本文都出高氏之手,他不肯承认,却被他的亲戚张问陶给说破了。这后四十回的著作权高鹗也在推来推去中,可见当时人对小说的看法跟我们现在很不同。高鹗所续,合并于前八十回,程伟元在一七九一年、一七九二年两次排印,都称为程本。从此社会上流通的《红楼梦》都是这个百廿回本,直到一九一二年以后,方才印行了,后来又发现了好些旧抄的带评的本子,有的残缺,有的完全些,却没有超过八十回的。这些自比较接近作者的原稿,但很多错乱,若不经过整理,有些地方还不如刻本。因程、高二人除续书外,对前八十回也做过一些整理的工作,不过凭了他们的意思不必合于原本罢了。补书在思想上、故事发展和结构上、人物描写上都跟原本不同,而且还不及原本。《红楼梦》用这样本子流通了一百多年,虽然勉强完全了,却是不幸的。

       此外《红楼梦》还有一种厄运,便是各式各样主观的猜谜式的“索隐”。近年考证《红楼梦》的改从作者的生平家世等等客观方面来研究,自比以前所谓“红学”着实得多,无奈又犯了一点过于拘滞的毛病,我从前也犯过的。他们把假的贾府跟真的曹氏并了家,把书中主角宝玉和作者合为一人;这样,贾氏的世系等于曹氏的家谱,而《石头记》便等于雪芹的自传了。这很明显,有三种的不妥当:第一,失却小说所以为小说的意义。第二,像这样处处粘合真人真事,小说恐怕不好写,更不能写得这样好。第三,作者明说真事隐去,若处处都是真的,即无所谓“真事隐”,不过把真事搬了个家,而把真人给换上姓名罢了。因此,我觉得读《红楼梦》,必须先要确定作者跟书中人物的关系,尤其是雪芹本人跟“宝玉”的关系。且分作两层来说:

     (一)书中人物有多少的现实性?看本书第一回及脂砚斋评,当初确有过一些真人;有几个特出的人,如林黛玉、王熙凤之类,真实性更多。但虽有真人做模型,经过作者文学的手腕修饰以后,却已大大改变了原有的面貌。如将近事一比,即容易了然。如鲁迅先生的《阿Q正传》,据说绍兴确有过一个阿桂。鲁迅小说里的阿Q,虽以真的阿桂为“范”,却并非当真替阿桂写传,如阿Q大团圆,阿桂并未被杀之类。以此推想,曹雪芹即使有个情人叫“阿颦”,评书的还想为她画像,但真人的美丽怕决赶不上书中的“潇湘妃子”。她工愁善病,或者有之。这样说来,书中人物的现实性是有限制的,作者的意匠经营,艺术的修饰,占了重要的地位。

     (二)为什么要这些人物?即书中人物功能的问题。这些人,若大若小,男男女女,生旦净末丑角色各异,却大伙儿都来表演这整出的戏叫《红楼梦》。所以他们在某种情况下都可以代表作者的一部分,却谁也不能,谁也不曾代表他的全体。书既自寓生平,代表作者最多的当然是贾宝玉。但贾宝玉不等于曹雪芹,曹雪芹也不等于贾宝玉。

       就曹雪芹不等于贾宝玉这一点来说,作者的范围比书中主角照例宽得多,如焦大醉骂,即作者借此大发牢骚;妙玉说“文是《庄子》的好”,即作者赞美《庄子》;黛玉跟香菱谈诗,不妨看作悼红轩的“诗话”。如宝玉的《芙蓉诔》、黛玉的《葬花吟》,同样地有资格收在曹雪芹的文集里。就贾宝玉不等于曹雪芹这一点来说,书中宝玉的一言一动,未必合于曹雪芹的日记。宝玉和他本家的关系,未必都合曹氏的谱系。如曹家有过一个王妃,曹雪芹的姑母,而书中元春却是宝玉的姊姊。如曹寅只有一个亲生儿子曹,次子曹是过继的;而书中却说贾母有两个儿子,而她喜欢次子贾政且过于长子贾赦,恰好把亲生过继的差别颠倒过来一般。如果处处附会,必致种种穿凿。雪芹以宝玉自寓,也不过这么一说。即如书中说宝玉与秦氏私通[6],若把这笔账直写在曹雪芹的名下,未必合于事实,更不近乎情理。他为什么自己骂自己呵。书中人物要说代表作者,哪一个都能够代表他,要说不代表作者,即贾宝玉也不能代表他。我另做一比喻,这都好像棋中的棋子,宝玉好比老将,十二钗好比车马炮,而贾赦、贾政之徒不过小兵而已。那些棋子们都拥护这帅字旗,而这盘棋的输赢也以老将的安全与否来决定的;但老将和车马炮甚至于小兵的行动,都表现下棋人的心思,却谁也不代表棋手这个人,他们的地位原是平等的。若说只有老将代表下棋人,岂非笑话。

       在此略见一斑,大家可以想到《红楼梦》里有许多麻烦的疑问。不但此也,《红楼梦》还有不少自相矛盾,前言不搭后语的地方,我在上文既称为绝世无双,读者如发现了有些缺点,恐不免要怀疑。我觉得在最后必须解释一下,这些疑窦和缺点,跟本书的遗憾是相关连的。

       本书的不幸,作者的不幸,第一,是书没写完;其次,续书的庸妄;再其次,索隐的荒唐;再其次,考证的不能解决问题,其中尤以书的未完为先天的缺陷,无法弥补。假如写完了,我想有些疑问可以自然地解决,有些脱枝失节自相矛盾处,经作者的最后审定,也能够得到修正,但这些还都是小节。

       没有写完的最大遗憾在什么地方呢?正因为没有完篇,那象征性的“风月宝鉴”还正悬着,不能够像预期完全翻过身来。这个影响未免就太大了。正照镜子的毛病原不能都推在二百年读者的身上,作品的自身至少要负一半的责任。惟其如此,更容易引起误解。反对这书的看作诲淫的黄色书籍,要烧毁它;赞成这书的,产生了“红迷”,天天躺在床上看。对待的态度似绝对相反,错误的性质却完全相同,都正看了这书,而这书,作者再三说,必须反看。他将在后回书中把它翻过身来,可惜这愿望始终没圆满。到了今日,谁能借大荒山的顽石补完这残缺的天呢。

       我们对这未完之作觉得加倍的爱惜,读的时候又必须格外的小心,才对得起这样好书。我们应该用历史的观点还它的庐山真面,进一步用进步的文艺理论来分析批判它,使它更容易为人民所接受,同时减少它流弊的发生,考证研究的工作都配合着这总目的来活动。我们必须对我们的伟大的文学天才负责,我们必须对广大的人民负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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